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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经营中主要需要注意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企业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等
释义
    一、法定代表人
    1、含义: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
    2、任职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3条)
    公司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到登记机关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
    (1)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
    《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0条)
    《民法通则》第49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代表企业,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3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企业印章
    1、种类:
    

  1.     公章: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须经公安机关发给准刻证,经工商机关备案登记。
        

  2.     财务专用章: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3.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4.     法定代表人章(简称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5.     其他:报关专用章、归档专用章、入库专用章……
        

    2、出借公章
    

  1.     出借企业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     出借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伪造、私刻公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280条第2款)
    三、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1、签约主体资格:
    了解途径:1)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仔细审查副本上的年检章)、特殊资质证书复印件(如买卖危险物品或药品,卖方必须具备生产、销售危险物品或药品的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对方提供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应当要求加盖公章。2)各种媒体报道。3)他商业主体评价、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合同效力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签章:
    1)大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确定法定代表人身份,途径是查看营业执照)
    授权代表签字生效条件: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授权委托书
    2)台湾公司:公章+法人章
    3)香港公司:公章+法人章或非正规章+授权代表签字
    4)国外公司: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5)个人:签字必须是身份证件上的全名
    骑缝章:主合同与附件均需加盖,作用是避免合同被恶意修改。
    四、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二年(《民法通则》第135条)
    2)短期诉讼时效:一年(《民法通则》第136条)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最长时效: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6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8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并被法院审查采纳,就不能判他胜诉。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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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