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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斯拉夫联邦制
释义

南斯拉夫联邦制

1943年11月29日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在联邦制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新南斯拉夫。1946年宪法规定,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主权民族的共同体,各民族根据民族自决权可以自愿地参加或退出联邦。南斯拉夫联邦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和黑山六个共和国组成。塞尔维亚境内包括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区。各共和国的主权受到联邦的保护,只受到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的限制。联邦国民议会中设民族院以反映和协调各民族的利益。1963年宪法没有再规定各民族有自愿参加或退出联邦的权利,而是强调各民族从民族自决直到分离的权利出发,根据在人民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中自由表达的意志,组成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共和国的领土不经它们的同意不得变更。197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财政经济问题上联邦不征得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不能作出决定。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如果要求某个共和国 (自治省) 承担特殊义务,或要求它制定新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必须事先征得它的同意。1974年宪法进一步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规定在联邦的主要机关中各共和国有平等的代表权,各自治省有相应的代表权。自治省的领土不经它的同意不得变更。1990年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两个共和国公开要求实行联邦制,并提出了联邦制方案。它们先后经过公民投票,已单方面宣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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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