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治盗匪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44年4月8日公布施行。共11条。该条例将以武力占据山泽反抗国民党官兵的行为定为盗匪行为,在刑法典规定的量刑幅度之上加重处罚。其中对聚众出没山泽抗拒官兵,强占公署城市乡村铁道或军用地等人员,处以死刑。对强劫交通工具或持械拒捕等人员,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本条例规定的各种罪行者,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的规定进行审判。条例规定施行期间为1年,但又规定在必要时可以以命令延长施行期间。1946年4月8日国民党政府命令再予展限1年,1947年4月1日又发布维持延长1年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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