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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的重要法规。1934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公布,分总纲、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及其部务委员会、附则10章共51条。主要内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出的代表而组成;代表大会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如遇特别情形,可延期召集之,全国苏维埃的临时代表大会遇必要时,或应代表全国人口1/3的地方苏维埃的要求,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之;代表大会听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名额不得超过585人;每6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全体会议;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做工作报告;颁布各种法律和法令;审核和批准一切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有权停止执行和变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选举主席团25人,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选任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被选任人民委员的,应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有权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以及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法令和命令;有权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和审查、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问题。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指挥全国政务,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人民委员和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组成。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国家政治保卫局,还设有与各人民委员相应的人民委员部,各部设副人民委员1至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院长1人,副院长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下设刑事、民事及军事法庭。最高法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另外,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还设立有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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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