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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公布,共4条。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处理:(1)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公款在300以上未满500元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3)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不满300元者,处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监禁。(4)贪污公款不满100元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以上罪犯除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外,并得没收其本人家产的全部或一部。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以上条款惩治。同时该训令还规定: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消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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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