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公布,共4条。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处理:(1)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公款在300以上未满500元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3)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不满300元者,处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监禁。(4)贪污公款不满100元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以上罪犯除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外,并得没收其本人家产的全部或一部。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以上条款惩治。同时该训令还规定: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消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