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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监狱法规。1932年8月10日颁布。共16条。主要规定:
❶劳动感化院的任务,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定的一切犯人,使他们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
❷隶属关系及组织体系。(1)劳动感化院是各级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关(是裁判部以上才设立)。没有上下级的系统组织。(2)劳动感化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科长若干人。由院长、副院长(副院长可兼任科长及各科科长组成管理委员会),院长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负责劳动感化院的全部工作,随时向裁判部汇报工作。(3)劳动感化院设总务、劳动管理、文化等科,各科设科长1人。总务科管理一切财产、器具、经费、生产品出卖、预算等。劳动管理科管理建设、各工场,监督和指导犯人劳动等。文化科组织和管理犯人的教育(识字、政治课、文体活动等)。
❸规章制度。<1>可开设店铺,出卖该院生产的一切商品,兼卖别项产品。<2>既要做到自给自足,又要向国家上缴资金。<3>每天工作8小时,其余为教育和体息时间。<4>按专长给犯人分配工作,每个犯人每天必须工作。<5>裁判部或临时最高法庭送犯人到劳动感化院时,必须随犯人交一份判决书。劳动感化院根据判决书执行。<6>犯人进劳动感化院必须填写登记表。每天早晨起床及夜晚睡觉时,各点名一次。犯人的房间门口,须挂犯人名牌;<7>劳动感化院须另制定工场及作息时间表,送本裁判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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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