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监狱法规。1932年8月10日颁布。共16条。主要规定: ❶劳动感化院的任务,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定的一切犯人,使他们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 ❷隶属关系及组织体系。(1)劳动感化院是各级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关(是裁判部以上才设立)。没有上下级的系统组织。(2)劳动感化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科长若干人。由院长、副院长(副院长可兼任科长及各科科长组成管理委员会),院长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负责劳动感化院的全部工作,随时向裁判部汇报工作。(3)劳动感化院设总务、劳动管理、文化等科,各科设科长1人。总务科管理一切财产、器具、经费、生产品出卖、预算等。劳动管理科管理建设、各工场,监督和指导犯人劳动等。文化科组织和管理犯人的教育(识字、政治课、文体活动等)。 ❸规章制度。<1>可开设店铺,出卖该院生产的一切商品,兼卖别项产品。<2>既要做到自给自足,又要向国家上缴资金。<3>每天工作8小时,其余为教育和体息时间。<4>按专长给犯人分配工作,每个犯人每天必须工作。<5>裁判部或临时最高法庭送犯人到劳动感化院时,必须随犯人交一份判决书。劳动感化院根据判决书执行。<6>犯人进劳动感化院必须填写登记表。每天早晨起床及夜晚睡觉时,各点名一次。犯人的房间门口,须挂犯人名牌;<7>劳动感化院须另制定工场及作息时间表,送本裁判部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