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 |
释义 | 即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法令。训令要求迅速建立革命秩序,保障革命群众的生命权利和其他权利,坚决镇压反革命的组织与活动,规定了处理反革命的案件的暂行程序。主要内容为:(1)一切反革命案件均由国家政治保卫局侦查、逮捕和预审,然后以原告人身份向国家司法机关起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2)一切反革命案件的审讯和判决之权均属国家司法机关。县以下司法机关无判决死刑之权,遇有特殊情形,需经省级司法机关批准。对于死刑判决,被告人得在十四天内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3)在县、区两级只设有肃反委员会,未设立政治保卫局(或特派员),而政权建立超过六个月的地方,当地苏维埃政府如发现反革命活动,必须得到国家政治保卫局省分局的批准方可逮捕,遇有特殊情形,不及报告或无法报告而又罪证充分时,才有决定逮捕之权。(4)在革命政府建立未满六个月的地区,县肃反机关和特别指定的区肃反机关,取得县或区革命政府同意后,有决定逮捕审讯反革命之权,然后移交同级政府司法机关最后审讯,报省司法机关判决。(5)在暴动初起,革命政权尚未建立的地区,革命群众有直接逮捕和处决反革命分子之权,但革命政府一经建立,即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6)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要区分阶级成份,区分首要和附和。(7)在审讯方法上,要坚决废止肉刑,注重搜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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