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七号1932年1月13日发布。主要内容:符合下列各条的贫苦工农分子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加入过反革命组织,觉悟后能向苏维埃政府自首,并将反革命组织尽所知的报告出来者。(2)被欺骗而加入反革命变相组织而被苏维埃政府逮捕,经考察,确实不是自觉去加入,并且现在已知道被欺骗,因而脱离这种组织者。(3) 附和加入反革命组织,被捕后能忠实地供出反革命组织,自新期间已满,业已明白错误,并有觉悟表现者。(4) 加入反革命组织,被肃反机关逮捕、经审问释放,而判决公民权的期限已满,并已恢复公民权者。(5) 在赤白交界区域,被反动派欺骗、压迫而反水,现确已觉悟,仍努力参加革命工作者。上述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贫苦工农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彻底肃清暗藏于苏区内的各种反革命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