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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公安保卫、社会治安的职能部门和人民警察的领导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成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局,负责政保、侦查、消防、户籍等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领导全国各级公安保卫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职责:掌握研究敌情、社会治安和工作情况,制定公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颁布有关法规命令,宣布局部地区的治安紧急措施;组织领导对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进行预防、调查、侦查,实施各项治安行政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执行治安处罚,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组织领导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和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组织领导对来华外国人和归国华侨、回乡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审查、签证工作,对外国人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国内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首脑机关、重要外宾等的警卫工作;组织领导武装内卫工作、边防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对人民警察部队的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等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防范和调查处理重大灾害事故;负责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和管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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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