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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分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共7章54条。主要内容: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2)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4)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5)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6) 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7)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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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