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释义 |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法。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实施通过分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发言和表决共5章34条。主要内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3)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法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报告。(5)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6)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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