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1952年11月设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及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体育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制定全国体育事业的年度计划、中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和管理直属的企业、事业和体育院校。(3)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协同教育、文化、经济部门和工会、共青团、解放军做好各单位的体育工作,协同卫生部门组织体育运动的医务监督和医疗体育,协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体育场地的规则、建设和体育器材的生产供应。(4)制定全国性的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全国性的体育运动竞赛,审定各项竞赛规划,审批各项运动的全国记录。(5) 统一规划全国运动项目的布局,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 (6) 开展国际体育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国际体育竞赛。(7) 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科学研究工作;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8) 协同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体育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干部管理和纪律检查工作。(9) 指导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运动协会和体育协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中国体育记者协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支持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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