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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系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程序的法典。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7日修订,修正后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在50年代初期即着手进行。1957年拟出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1963年4月拟出草案初稿,共7篇,200条。1979年以草案初稿为基础,拟出修正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共4编,17章,164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建国以来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和刑事诉讼立法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法所规定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制度和具体诉讼程序,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行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原来的某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决定,对陪审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办案期限、死刑复核权等问题,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83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1984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进入90年代后,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条件日趋成熟。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其立法议事日程,并委托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专家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1995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经修改、补充,于1995年12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996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2次审议,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草案被通过并予以公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4编,17章,225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第四编:执行。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重大改革和进步,使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加强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制。(3)完善了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扩大了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和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增设了刑事代理制度。(4)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审判方式,增强了庭审中的控、辩制衡对抗,使法官居于更为中立的地位。(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6)取消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7)明确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调整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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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