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修辞学 |
释义 | 修辞学与法学相互沟通渗透所形成的一门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探索修辞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总结和概括法律修辞的一般原理、规律、比如、如何恰当地选用和安排法律辞语、辞格、辞趣;如何充分调动并创造各种修辞手段和技巧,贴切、准确地表达立法者的立法意旨并使公众易于接受等。此外,从比较的角度来看,法律修辞学还研究一般语言修辞与法律语言修辞的异同,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修辞的风格,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修辞或同一时期不同部门的法律修辞的特点等。这些内容既涉及到普通修辞学的原理,也与法律学科的知识密切相关。因此,法律修辞学可看作是普通修辞学的一个分支。它具有应用学科、边缘学科的明显特性。修辞学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古代希腊、罗马以及古代中国与印度等,就曾经有过令人瞩目的建树,特别是在阐释书面文献的语言事实和研究文采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材料。但是,把修辞学基本原理真正应用到法律实践中,建立法律修辞学这门独立的学科,是晚近几十年的事情。在这方面、英国的格兰维尔·威廉斯(1911——),美国的活尔特·普罗伯特(1925——),比利时的佩雷尔曼等是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他们的有关论著产生过比较广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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