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人道罪 |
释义 | crime against humanity又称“反人道罪”。是个人必须承担责任的而且性质极为严重的战争犯罪的一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和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中,违反人道罪第一次被作为战争犯罪受到惩办。1945年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违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平民之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因政治、种族或信仰关系,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迫害,不问其是否违犯所在国之国内法”另外,《宪章》还规定:“凡参与策动,或执行任何犯上述罪行的共同计划或同谋之领袖,组织者,教唆犯及共犯,对任何人在执行此项计划中所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删去了“信仰关系”的字样。由此可见,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这项犯罪的特征是:(1)是针对任何平民的行为,包括外国和本国人民,特别是本国人民,但不包括对军人施行的行为。(2)不仅包括战争中的行为,而且也包括战前的行为。(3)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是属于国际军事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犯罪,即从属于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罪或与此有关联的犯罪,而不包括同上述战争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独立的犯罪。由于存在以上条件,该项违反人道罪的适用受到了限制,进而严重限制了对此类罪行的惩治。现代国际法中违反人道罪已不再以特定战争罪为条件,内容包括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严重侵害土著人民经济及政治权利等。在国际法中文文献中,违反人道罪也称为危害人类罪。参见[危害人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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