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种特殊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是怎样的 |
释义 | 通常认为,债务人破产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通过对担保物的执行就可以使其债权得到实现,且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因而债权人无须费力去提出破产申请。所以,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权。但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其债权数额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其放弃和不足的债权额部分享有破产申请权。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从条文的理解来看,并未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有学者认为,“有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实为假命题,真命题应为“有担保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是否需要放弃担保”。笔者认为,这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两个问题,两个问题都有意义。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 对此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上不能请求执行,因此债权人不得申请破产。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当然该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附解除条件和附终期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之前,债权人自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于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到来之前,债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权。至于附解除条件和附终期的债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附之解除条件成就、所附之终期到来,应如何处理,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 对此问题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成为自然债权,由于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时没有义务查明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时效抗辩应由债务人援引,所以法院原则上应推定债权人为适法的申请人,也就是说,自然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成为破产申请人。否定说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的概括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在一般实体法上没有执行力和请求力,在破产法上也就不能请求开始破产程序,否则,无异于强迫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笔者赞成否定说,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如果赋予自然债权的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就相当于赋予自然债权以请求力,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也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最后,为了平衡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同时,应规定债务人有申请破产的义务,即当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必须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否则应对其过失或故意不申请破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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