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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关系主体
释义

法律关系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参加者各方,在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不同。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由法律规范规定,但这些规定,归根到底受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制约。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力。权利主体能力由两个因素构成;(1)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2)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权利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并不等于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还必须有特殊的法律事实存在。可以把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部门法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行为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可分为三种:(1)个人主体。主要指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被视为个人主体范畴,但关于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其他个人主体不同,而类似法人。(2)集体主体。它包括两类:a.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b.社会组织,如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3)社会构成。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省、市、县、民族、全体人民。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对内是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是一系列国际关系的主体。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任何法律关系,没有权利主体,是不可能成立的,所以它是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由于国家性质不同,权利主体性质、范围也不同。在我国各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权利主体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就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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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