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事实 |
释义 | 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和情节。通常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指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风暴、洪水、地震等。法律事件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国家的刑罚权。有些法律事件对刑事诉讼有直接影响,如被告人死亡,将导致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或终止诉讼;有些法律事件还可能引起诉讼期限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一定人的意志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即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按其是否合法,又可分为合法的法律行为和违法的法律行为。合法的法律行为是法律所允许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例如,在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就是法律允许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上诉行为,也是法律允许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引起上诉审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违法的法律行为,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和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或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例如,盗窃行为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时,就产生了国家追究行为人犯盗窃罪的刑罚权,行为人也同时必须承担犯盗窃罪的法律责任。公职人员由于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时,就产生了追究刑事责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为无效的上诉行为,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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