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量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规则198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次会议通过。共5条。主要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由庭长、审判庭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特别法庭第一、二审判庭开庭,须有半数以上审判员出席。(2)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发言、辩论、陈述,须报经审判长许可。对于与本案无关和无理拖延诉讼时间的发言、辩论、陈述,审判长可予制止。(3)规定了旁听人须凭特别法庭发给的旁听证进入法庭就座,并具体规定了旁听人应遵守的规则。(4)经特别法庭允许采访的记者,凭特别法庭发给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相和摄影,经特别法庭允许的可以录音。(5)规定了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