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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辩护制度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辩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在诉讼活动中允许并保障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反驳控诉的事实及证据,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的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使中国现行辩护制度更为完善。例如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是外国籍公民,或是同一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告人,有的请了辩护人,有的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件,可以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过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上述权利,但不得查阅本案材料。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从侦查开始即可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控告的内容,并提出无罪的辩解;有权阅读询问笔录,并提出补充纠正意见;有权对侦查、检察、鉴定、翻译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对检察机关免诉决定,可提出申诉。法庭审理中,被告可针对控告之一部或全部内容,从事实和法律上证明自己无罪或作减轻罪责的申述和辩解,有权申请合议庭及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要求传唤新证人、调取新证据。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作最后陈述和辩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提出反诉;对未生效判决可提起上诉;对已生效判决可提出申诉。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切实保障。实行辩护制度,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民主性,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并有助于法院全面、客观了解事实、作出正确判决,避免冤、假、错案,更好地收到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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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