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
释义 | 1979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15条。其宗旨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逮捕人犯的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则可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权限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权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7)正在进行打、砸、抢、抄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天以内,把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再延长4天。执行逮捕拘留人犯时,可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条例》对搜查、扣押和审讯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本《条例》是对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的修订,自本《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即被废止。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