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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和根本制度的法律。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并于1985年7月开始工作。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了5个月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100多处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对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进行了表决。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正。1990年2月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有关文件,从而完成了起草工作。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除序言外,分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等9章,共160条。主要内容:(1)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2)规定了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如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数有关外交、防务和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还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3)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如规定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财政独立,并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等。(4)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特别行政区境内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5)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等。并有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而制定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为未来香港的地位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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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