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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护未违纪被辞退、不通知自己寻找出路的员工的权益
释义

    案例:
        

    1995年7月,新工厂批准员工李华外出寻找出路,并在1997年底前返回安置地。2001年7月,李华返回要求安置地。被告知他于1998年8月被解聘,无法重新安置,并提出了《关于解聘李华同志的决定》。判决说:“李华从1995年7月开始请假,已经很久没有回来了。他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18条,他已被研究并决定被解雇。“李华认为,他请假是为了自己出去寻找出路,这是新工厂批准的。不存在“长期不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新工厂作出的解雇决定没有根据。提起劳动仲裁,且仲裁庭将以超过时限为由不予受理。因此,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命令新工厂撤销解雇决定并重新安置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表明:1.1995年7月,新工厂的雇员李华履行了休假程序,为自己寻找出路,1997年底回厂安置,因合同期满前未能按时回厂安置,2001年7月合同期满后返回要求安置;;2、 由于合同未到期,李华无法按时返回工厂重新安置,但他在1997年11月中旬发回了一份书面报告,要求延长休假,但没有得到答复;3、 1997年11月底,新工厂接到报告,要求在李的休假期满前延长李的休假,但没有处理;;4、 新厂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决定开除李华,一九九七年底未能按时返回安置点,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5、 辞退决定作出后,在新工厂的公告栏上公布,辞退决定没有发送给李华本人,也没有以其他形式书面通知李华;6、 李华的索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
        

    新的*工厂在不违反李华纪律的情况下做出了解雇李华的决定,并且没有将该决定通知李华本人。该决定无效,从新工厂解雇李华的决定被撤销并重新安置
        

    分析:
        

    I。李华的索赔未超过鑫工厂在1998年8月驳回李华并于2001年7月提起诉讼的诉讼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限为2年”。李华的诉讼明显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新工厂以两年以上的诉讼时效为理由保护其权利的做法显然忽视了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时效期从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开始”,李华直到2001年7月返回申请安置时才知道自己被解雇,也就是说,直到那时他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2001年7月开始,为期两年,而不是从1998年8月开始,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新工厂的请求,裁定李华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依法保护李华的诉讼权利。从新工厂解雇李华的决定是错误的,应该依法撤销和重新安置
        

    李华出去寻找自己的出路,他完成了休假程序。他未能按时返回安置地的原因是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因此他于1997年11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发回了一份续假报告,充分履行了工厂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新厂“请假外出,长期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开除李华的决定,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缺勤,且批评和教育无效,且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累计缺勤超过30天,新工厂接到李华因故不能回厂安置并要求续假的报告后,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批评教育无效”,是指企业只有在职工无故缺勤的情况下,才有权作出解雇决定企业的批评教育无效,必须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李华已办妥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问题,因此无法得出“批评教育无效”的结论并做出解雇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解雇决定也必须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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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