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工伤事故保险法 |
释义 | 又称“失虞保险法”。对于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规。美国在1902年通过第一个工伤事故保险法—马利兰州《合作保险法》。该法适用于少数特殊工业工人,范围甚狭。1904年被裁定为违宪。蒙他拿州和纽约州于1910年通过法律设立州合作保险基金,以救济矿山工人等,但1911年也被认为违宪。纽约州制定的“失虞保险法”经过修改后,于1914年正式成为强制失虞保险法。到1920年,一半以上的州有了这类立法,密西西比州于1948年才最后通过这类法律。几乎经历了半个世纪,才在全美国从立法上规定工伤事故保险。各州的法律都有差别,也有不少相同点。所有各州都把某些雇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主要的有农场工人、慈善机构雇员以及临时工。大多数州规定了一个在支付赔偿费以前的犹豫期间,这样就消除了对表皮损伤支付赔偿费。各州的犹豫期,一般规定为一周。所有各州对死亡、永久性全部残废、永久性部分残废、临时性全部残废和临时性部分残废都规定了程度递减的赔偿费。一般对受伤的工人(或重伤致死者的遗属)保障其在康复期间的医疗、手术、住院费用外,还付给其部分基本工资。1939年以来,受伤工人的相应赔偿费逐渐下降。1939年以前,极大多数受伤工人或其遗属可获得约相当于工资损失三分之二的数额,而现在只能获得其工资损失约50 %,其遗属所得则不到死亡工人可能收入的10—15%。1967年开始,临时性全部残废的平均津贴在有些地方大概每周在40—55美元。对患有职业病的工人,在1936年只有16个州再加夏威夷、波多黎哥和哥伦比亚特区规定了支付津贴。到1962年,只有密西西比和怀俄明两个州规定不给职业病患者津贴。1967年后,所有各州都规定了职业病的适用范围。有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职业病,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列举的疾病并由法律规定赔偿额。1968年,在60%以上的辖区内适用于所有的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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