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部门报告案件的处理程序 |
释义 |
1、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 2.如实记录(或记录)举报人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信后,应当及时登记;接到举报人本人举报时,应当填写举报表,并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或口头报告时,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报告,并询问举报人姓名(或姓名),举报人(或单位)的地址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符合规定的报告应在七日内备案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人亲自或者通过电话举报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举报人以书信形式举报的,应当将书信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报 六、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如果情况特别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如果举报人要求告知接受和调查报告的结果,劳动行政部门应通知举报人简易程序(也称为现场处罚程序):如果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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