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议会美国城市的立法机关或立法兼行政机关。大体有4种情况;(1) 在实行市长—市政会议体制 (强市长制) 的城市,市政会议由本市居民选举产生,为市立法机关,市长也由本市居民选举产生,是市的行政首脑,有权任免各部门行政负责人,领导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这种情况多见于大城市。(2) 在实行市长一市政会议体制 (弱市长制) 的城市,市政会议和市长分别由本市居民选举产生,但市政会议除作为立法机关外,还负责任命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划分为若干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这种体制主要在中小城市实行。(3) 在实行市政委员会制的城市,市政委员会由本市居民选举产生,兼有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市长由委员会在委员会中推选1人担任,仅仅作为本市对内对外的代表,没有行政首脑的权力。这种制度盛行于20世纪初,后来渐趋衰退。至今,仅有少数城市采用。(4) 在实行市政会议一经理制的城市,市政会议由居民选举产生,是本市的立法机构,市长由市政会议选举,是名义上的行政首脑。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市政会议雇用一名市政管理专家担任,后者有任免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这种形式在中小城市比较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