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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宪法的原则
释义

美国宪法的原则

制定、实施、解释美国宪法时遵循的原则。按照美国宪法学家的说法,美国宪法的原则主要包括3项: (1) 主权在民或称人民主权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是美国宪法的最高原则,其他原则乃至宪法所规定的全部政治制度,都服从于这项原则。在美国宪法中,主权在民原则除总统由公民选举、总统拥有全部行政权之外,还表现在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人权法案)、第114条第1款、第15条、第19条、第26条修正案具体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还规定,凡是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或者由各州保留,或者由人民保留。(2) 三权分立,制约平衡原则。该原则表现了美国宪法亦即美国政治体制的最显著特点。三权分立,指政府的3个主要部门:国会、总统、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总统和法院不就自己的工作向国会负责任,国会也无权监督行政和司法工作;国会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或法官职务。后二者亦不得兼任议员(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是例外)。制约平衡,指立法、行政、司法3部门分别行使权力,但彼此间又互相牵制,使任何一部门的权力不至绝对化,以求得权力的平衡。如国会有立法权,但国会的立法必须经总统批准始得生效,因而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拥有“口袋否决权”,如果总统明确表示不批准国会的立法(等于否决),国会只能以2/3的多数同意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而使法律生效;总统有任命行政官员及法官之权,但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3) 联邦与州分权原则。美国系由北美州13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国家。没有联邦之前,13个州实际上都是“国家”,为使这些州能结合成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同时保持必要的自主权,美国宪法采取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凡涉及全国以及州无法处理之事务,其管辖权在联邦,其余权力属州或联邦与州共有,对联邦政府的专有权 (如铸币、外交、州际商业等) 及联邦与州政府共有的权力(如征税,管理训练民兵即国民警卫队,提出宪法修正案等),宪法采取例举式规定:对州政府的权力,宪法采取保留式规定。即,凡未授予联邦、亦未禁止州行使之权力,均可由州行使。联邦与州分权是美国宪法的又一特色。除上述3项主要原则以外,美国宪法还有法治、司法独立、保护少数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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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