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序违法 |
释义 | 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违反程序法规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应当严格遵守。如果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程序违法,将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刑事诉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对于程序违法,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处分或制裁外,还在诉讼程序上根据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1)对侦查阶段程序违法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2)对审判阶段程序违法的救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之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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