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学本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股法学思潮,以哈佛大学为中心地。其代表人物和著作有:哈佛大学教授亨利和艾尔伯特的《法律程序: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中的基本问题》(1958),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与华盛顿大学教授威廉姆的《法律的性质和任务》(1966)等。该学派的基本观点在于认为法律是制度化地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程序与原则。它能使社会建立起和平和秩序,而避免毁灭。法律通过程式的方法,将社会对自己成员的要求、成员间的协议变成社会本身的程序和制度。又由于这种制度化了的程序能够有效地实现社会的目的,因而比社会结构中的实质内容更重要。程序法学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凯尔逊规范主义的传统,“法律即程序”的公式,并巴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体系、社会秩序等同起来。因此,它对法律只是现象的,而非本质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