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式审判 |
释义 | 1723年СУДПОфОРМЕ1723年因沙皇彼得一世(1682—1725年)颁布“关于审判程式”诏书而施行的诉讼程序。该诏书规定,民事案件以及除国事罪和“奸恶”案件以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均由法院依辩论诉讼原则进行审理,从而改变了过去民、刑事案件一律适用纠问诉讼的状况。该诏书还扩大了诉讼代理制度;规定原告或受害人的申诉书须包括控告的要点,对方须对每一要点做出答复;并为防止诉讼的拖延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传唤原告和被告出庭等。但诏书公布不久,其生效范围就开始急剧缩小,至18世纪中叶,只有民事案件和一小部分刑事案件仍依1723年诏书审理,其余一切案件均依据军事条例所规定的侦查诉讼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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