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自然法和实体的自然法美国法学家富勒论述去律与道德关系时所使用的两个术语。他认为,法律体现一定道德的内容。法律的道德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富勒将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程序的自然法和实体的自然法互为影响,其中一方的败坏不可避免地会使另一方也趋于败坏。程序的自然法可以为法律的不同实体目的,即实体的自然法服务。对这些不同的实体目的来说,程序的自然法仿佛是保持中立的。富勒主要论述的是程序自然法问题。他认为以往的自然法学说都仅指实体的自然法,而他所讲的则主要指的是程序的自然法。他广泛地探讨了属于程序自然法的8个法制原则,声称对程序自然法的背离,就是对人作为一个负责的人的尊严的冒犯。在实体自然法方面,富勒论述得较少,归结为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条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另一条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