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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程序法的经济分析
释义

程序法的经济分析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代表人物R·波斯纳的主张。他认为法律程序也包涵着分配资源的市场机制。对许多诉讼,法官要决定的都是如何分配资源才能产生最大社会效益这样的问题。本来,这是由市场交易自行决定的;但当市场决定的成本可能超过法院决定的成本时,就应交给法院处理。法律程序和市场机制的一致之处,主要表现是:(1)法律采取同交易成本等同的价格来使当事人实现最大效益。当法院判决补偿性的赔偿金数额等于受害人之所失时,就意味强制加害人支付违法交易成本。如果赔偿少于非法所得,无异于鼓励他违法;反之,效益原理就会使他不再去违法。有了程序法,就能让人们主动地权衡违法行为的成本,决定自己要不要去违法。(2)程序法的实施取决于利已主义的个人或进行效益比较的个人,而不取决于利他主义的法官。要不要打官司及如何打官司,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和市场交易也是一致的。(3)程序法中也有市场的竞争机制。在英美法系中,这点尤为明显。法官在对抗制(辩论式)的诉讼程序中相当于一个消费者。被动地在多个激烈竞争者所推销的类似的商品(诉讼请求)中加以选择。法庭的判决决定于原先被告为争取胜诉而展开的竞争。(4)程序法没有人格性,这和市场上的人们认货不认人的道理相同。法官是中立的,他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而且有特定职业收入,同竞争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法官的信息仅仅从案件和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中得来,他决断的根据仅仅是证据。波斯纳也注意到法制程序和市场交易的差别,即相比之下市场能更广泛和精确地分配资源和实现效益性。所以,市场是更有效的机制。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波斯纳的这种分析虽有某些合理之处,但其庸俗性、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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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