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
释义 | 又称“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由企业和工会组织举办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例如,职工食堂、职工住宅、托儿所、疗养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的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疗养所、休养所、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等。发展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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