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诉讼程序古罗马诉讼程序之一种。由原告请求最高裁判官作出一定程式的书状,载明案情要点和审制原则,交给民选承审法官,依据书状指示的内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实行法律诉讼程序。这种反映半自然经济社会的诉讼形式,过分注重形式,程序极为繁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在罗马国家的中期,程序诉讼代替了法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分为传唤、审理、争讼、执行四个阶段。 ❶传唤。程式诉讼时期的传唤方式,沿用了一部分原有手续,即原告应邀同被告出庭,被告不得拒绝。否则,原告可请路人或邻居作证,而后强制被告一起到庭。遇有被告生病等情况确实不能出庭时,原告不可强迫其出庭,如被告非出庭不可,应由原告为其配备车马等交通工具。此外,在传唤程序上也有所改进.原告与被告可以口头约定(stipulatio)被告于指定时期到庭。这种用约期取代传唤的做法称为“庭期保证”(Vadimonium )。如果被告藏匿不出庭,裁判官便发出“占有的指定”令状,允许原告占有被告财物;但被告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时,可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庭(这是现代诉讼代理的发端)。原告无故不出庭就丧失诉权。如果法庭应被告请求传唤原告仍不到庭的,适用缺席判决,且不准上诉。原告传唤被告时应把案由即“起诉要点”通知对方。 ❷审理。开庭后先由原告陈述案由和证据,再将其拟制的书状交裁判官,请求指令承审法官受理,照书状审理。被告对书状有异议的,可将其抗辩附入。裁判官对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所拟书状进行审查,再指定承审法官,在记入程式并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即为争讼开始,进行审理。经事实审理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❸争讼。这一阶段的法律效力在于消灭旧债务,发生新债务,移转诉权(侵权诉权不能转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但被害人生前起诉,争讼开始后死亡的,诉讼不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争讼阶段不发生消灭时效(诉权时效原为1年,争讼开始后变为永久诉权)。判决效力溯及争讼时期,原告的一切请求因争讼效果而变为金钱请求,在争讼期原争物不能转让和买卖。 ❹执行。程式诉讼时期的执行,和旧式诉讼一样,由原告采取必要手段达到请求目的,但不允许按拘押式程序对待被告,只能用“执行判决之诉”的程序来执行。判决30日后,原告领被告到庭为执行判决的申请,法院出面强制对人执行,若无效,则采取对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