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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
释义

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

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提出的概念。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说里,道德和自然法二词几乎是同义语。因此,富勒又将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程序自然法指研究为法律制度提供用以实现社会组织形式的手段,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只规定了如何实现实体自然法的有关手段。富勒认为,这种实现实体自然法的手段起码应规定八项原则:(1)法的普遍性,即必须有可遵循的法律; (2)法律应予公布;(3)不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4)法律规定要明确;(5)法律中没有自相矛盾之处;(6)法律不规定人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要保持稳定性;(8)法律与官方行为一致。这是程序自然法的基本内容,不可违背。实体自然法是指规定法律的实体目标的法,即探讨一般正义问题的法律。其中心原则是:开展和保持人类的交往。富勒主张,通过交往,我们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也使我们的成就丰富后代的生活;同时,通过我们相互间的交往,也可以扩大自己生活的界限。富勒将自然法划分为实体的和程序的两种,并明确指出,他的新自然法学说区别于其他时代的自然法,是处理人类特种事务的自然法,因此绝不研究宇宙的和上帝的法等命题。以往的自然法学说都仅指实体自然法,而他所强调的是对程序自然法的研究,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还是一个较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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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