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检察长The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亦为联邦司法部部长,由参议院提名、通过,总统任命。其权力和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❶行政管理。授予司法部一切机构和其他官员、雇员以权力和职责,但假释局、犯人管理等官员除外;派遣总律师或司法部的任何官员往美国国内任何州或地区参加联邦或州法院受理的、与合众国有利害关系的未决诉讼,以及合众国关注的其它事项;颁布规章制度,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取消联邦检察官及其职员、司法部任何官员、雇员参加侦查和起诉的资格,对故意违反任何一项规定者,可予以免职;调查联邦检察官、执法官、执行官、书记官、缓刑官、记录员、受托人等人的行为、记录、公文、账目;在国会举行定期会议时,向国会报告监管侦查和起诉活动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❷法律顾问:应总统、行政各部、军队首长要求,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在行政部门或机构的首长认为,鉴于合众国的利益,需要律师就各项诉求询问证人或进行法律上调查并通知总检察长者,总检察长应当参加询问或进行调查。 ❸进行诉讼。总检察长(和总律师)应当在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及在联邦索赔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合众国关注的案件中进行诉讼、参加辩论;总检察长认为与合众国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可以亲自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参加辩论;对于反对合众国的犯罪行为,总检察长应当搜集、保管有关材料。对于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侦查。 ❹指导并监督下属官员进行诉讼:具体指导依法特别任命的检察官进行民、刑诉讼、大陪审团和执法官主持的程序;对于合众国或其机构、官员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合众国关注的案件,预定由司法部官员进行诉讼者,总检察长要给予指导,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指导所有联邦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以及特别任命的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总检察长对合众国或其机构、官员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诉讼,应当进行监督;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