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释义 | 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颁布的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同外国人结婚的人员、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或离婚程序等。《规定》指出,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者按结婚办理。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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