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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解雇可能需要恢复劳动关系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女员工怀孕,分娩、哺乳
    

<5)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可以要求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

具体案例: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月薪8000元。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她在4月1日离开,并在此之前完成所有交接手续。张小姐接到通知后,立即询问人力资源部,要求人力资源部解释,但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协议。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终止劳动合同。至于终止的原因,公司怀疑张小姐经常与另一竞争对手接触,但公司拒绝就此向张小姐作出书面解释。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工作超过2年,可以给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报酬。
    

分析要求:
    

1.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张小姐该怎么办
    

回答:
    

1.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理由: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尽管《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即弱势方提前30天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并未赋予雇主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1)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与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2.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解雇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在被解雇后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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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