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塔夫脱—哈特莱法 |
释义 | 美国在劳资关系方面一项重要的联邦法律,正式名称为1947年劳资关系法,因由参议员R·塔夫脱和众议院F·哈特莱提出而得名。国会于1947年通过该法,以修改和补充1935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塔夫脱—哈特莱法规定,工会的不公正行为是非法的,禁止工会采取“间接抵制”,即在罢工中抵制本企业雇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作法;禁止实行“封建工厂制”,即只允许雇佣某一工会会员的做法;容许各州定劳动权法,以取消“工会工厂制”,即要求非工会会员的工人在被雇佣后必须加入某一工会的做法;规定劳资双方中的一方如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应在60天前通知双方,在此期间不得罢工或关闭工厂,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对可能危及国家利益的罢工设立80天的“冷却期”,在此期间总统得授权司法部长请求法院发布80天内不得罢工或关闭工厂的禁令,由政府进行调解。国会通过这项法律之后,各州先后制定了类似的州法律,称为“小塔夫脱—哈特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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