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释义 |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三个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该基本法包括序言和条文9章160条。序言分三段,分别阐明了香港问题的由来及其和平解决;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定本法的法律依据和目的。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主要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和公务人员等事项。第五章经济。规定了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远、民用航空等事项。第六章规定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事项。第七章规定了对外事务。第八章规定了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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