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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由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共5章36条组成。主要内容: (1) 集会游行示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 集会游行示威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3)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详细规定了在特定地区设置警戒线、人民警察予以制止的条件和程序等。(4)规定违犯本法的法律责任。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责任、犯罪的责任、赔偿责任等。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还对外国人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作了规定。该法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而制定的。为了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2年5月12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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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