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行政诉讼问题的基本法律。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等11章共75条。主要内容: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3) 人民法院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主要有: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等。同时规定不予受理的4种情况,即:国防、外交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有关管辖的范围和原则、诉讼参加人的要件和诉讼程序、证据的种类和原则、起诉和审理的具体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行政诉讼的完备的法律,总结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协调公民权利与行政权的关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将起重要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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