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责任 |
释义 | ❶刑事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在封建纠问式诉讼中,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司法官员承担着采取一切手段,收集证据,追查犯罪的义务。原告人和被告人也都有举证责任。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控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有拒绝陈述和沉默的权利。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罗马法中双方当事人“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法官、陪审官没有收集证据,询问证人、被告人,查证事实的责任。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必须提出证据,提证不足或有合理怀疑时,法庭就宣告被告人无罪。当被告人一方反驳控诉和在法律推定的一定情况下,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例如,法律推定每个人精神都是正常的,被告一方如果主张犯罪时精神不正常,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依职权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检察官收集和提出被告犯罪的各种证据,向法庭起诉;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法官主动询问证人、被告人,调取证据,不受当事人建议、申请、举证的约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不仅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职权,而且也是他们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有辩护无罪、罪轻的权利,没有证明有罪、无罪的义务。对司法人员讯问同案件有关的问题,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没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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