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实行地方区域分级管理和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行政区划几经变动。1949年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6个大行政区,即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大行政区,作为比省高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各大行政区设置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既作为地方政权机关,又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1954年撤销了大行政区的建制,调整合并了若干省市的行政区划,减少了行政区域的管理层次。包括将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撤销,合并改为辽宁省;将松江省建制撤销,并入黑龙江省;将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和四川省。1955年又撤销了热河、西康两省,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1958年又建立了广西僮族自治区(后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年建立人民公社后,撤销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乡、镇建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后,恢复了原有的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将人民公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区划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3)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31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它们是3个直辖市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5个自治区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3个省即: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海南省、台湾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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