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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日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2)司法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人犯时必须具备3个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3)公安机关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以内,把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天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条例还对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的扣留程序、取证的程序等作了规定。该条例保留了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的某些内容,并根据社会关系的新变化,重新作了修改,使规定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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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