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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释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一级,在联邦司法机关中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建立于1790年。最初80年间法官人数不确定,至1869年由国会立法固定为9人,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首席法官和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但可按本人意愿退休。最高法院开庭期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至次年6月1日,首席法官可以在非开庭时期召开特别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定人数是6人,通常9名法官都参加。法庭判决以多数决定的原则做出,但不同意见亦记载于判决意见书上。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有3类:(1)初审案件,包括涉及外国大使、公使的案件和美国某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2)上诉案件,即对联邦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涉及联邦问题的),有少数情况,当事人不服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可直接上诉于最高法院。(3)特许上诉案件,这种情况是指对联邦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经特别申请获得最高法院投票表决同意,由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调阅该案卷宗,予以重新审理。司法审查权是最高法院依据宪法惯例所拥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力。这项权力使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确认联邦或州的法律违反宪法,使该法律失效,这样最高法院实际上享有解释宪法甚至补充、修改宪法内容的权力。这项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体系中居于特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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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