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 of the United States又称“巡回上诉法院”。建于1891年。为便于处理案件,上诉法院分设于司法巡回区。全国共划为11个司法巡回区,各区设1所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只受理不服本司法巡回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的判决以及某些行政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劳工关系局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由参议院建议并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每所上诉法院法官的配备视诉讼多寡而定,少则4名,多则23名。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指派本院大法官在联邦上诉法院任巡回法官。全院的行政事务由70岁以下资历较深的法官负责。联邦上诉法院一般只审理法律问题,不审理案情事实,审判庭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特殊重大案件由本司法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全体法官审判。联邦上诉法院还可以指派资历较深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参加审判。定期庭是在联邦法典规定的固定地点审判。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除联邦最高法院复审者外,具有最后确定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