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
释义 | 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与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仔岛、路环岛,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进入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澳门地区行政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法律本地化的工作,目的在于赋予该地区一系列符合澳门本身特征的法律手段。澳门地区原来一直沿用1929年的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1990年在奥督施政方针中正式提出,由澳门立法机关根据澳门的实际着手进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和制定工作。经过6年的准备、起草、讨论、翻译等工作,一部中葡双语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终于完成,并于1996年9月2日经澳门政府第48/96/M号法令核准、公布,于1997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1996年修订的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分为两部分11卷,共499条。第一部分为总则性规定,有5卷,第1卷“诉讼主体”,规定法官、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卷“诉讼行为”,规定各种诉讼行为的方式、时间、无效等;第3卷“证据”;第4卷“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第5卷“与本地区以外当局之关系”,规定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第二部分规定了刑事诉讼从犯罪检举到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阶段的具体程序,有6卷,第6卷“初步阶段”,规定检举、侦查、预审;第7卷“审判”,规定先前行为、听证、判决;第8卷“特别诉讼程序”,规定三种简易程序;第9卷“上诉”、规定平常上诉和非常上诉;第10卷“执行”,规定刑罚的执行和保安处分的执行;第11卷“司法税及诉讼费用之责任”,规定刑事诉讼的败诉方交纳司法税和诉讼费的责任,修订后的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贯彻了无罪推定、审检分立、听证与辩论、合法证据、审判公开、审理不间断及直接、言词等诉讼原则;严格划分了检察院、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之间的职责;对于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也赋予了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其拥有影响诉讼的具体步骤如何进行的权利。该法典贯彻了《中葡联合声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结构、体系及所体现的 一切具体解决办法,均力求更严格地完全符合有关保护人权、人身自由及保障的国际法文书之规定及指令,同时注重有效地贯彻保护澳门地区社会及其根本价值,尤其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以及法律上的安定,力图使刑事调查迅速与有效,并在受保护之法益遭到侵犯时作出弥补及使社会感到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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