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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刑事证据制度
释义

澳门刑事证据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法律制度的总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刑事证据制度包括:一般规定;证据方法;取得证据之方法,共三编65个条文。主要内容:(1)证据的可采性及排除规则。非为法律禁止之证据,均为可采纳者。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通过酷刑及胁迫,以及一般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之完整性而取得之证据均为无效,且不得使用。而利用下列手段获得之证据,即使获得有关人的同意,也属于侵犯人之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包括:以虐待、伤害身体,使用任何性质之手段,诸如以催眠或施以残忍或欺骗之手段,扰乱意思之自由或作出决定之自由;以任何手段扰乱记忆能力或评估能力;在法律容许之情况及其限度以外使用武力;以法律不容许之措施作威胁;承诺给予法律不容许之利益。法典还规定,在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下,通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或电讯而获得之证据,也属无效,但属法律规定之情况除外。(2)证据的自由评价及例外。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评价证据应按经验法则,由有权限的实体以自由心证进行评估,即在相应的诉讼阶段由主持该诉讼阶段的检察官、预审法官、法官以其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自由评价的例外是指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证据自由评价的限制性规则。(3)证据方法及证据的收集。证据方法有:人证;嫌犯、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之声明;对质证据;辨认证据;事实重演(实验)证据;鉴定证据;书证。获得证据的方法有:检查,包括对人身、物品和地方的检查;搜查及搜索;扣押;电话监听,相应适用于有别于电话的其他技术方法传达的技术和通讯。同时,法典对涉及居民人身、住宅和通讯(信)自由基本权利的方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如电话监听仅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特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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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