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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法官
释义

行政法官

在美国由行政机关任命,设置在行政机关内,负责主持行政裁决,具有半独立地位,并受到特殊保护的行政司法官员。在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的首长拥有代表机关审案的权力,但由于他事务繁多,故不得不将绝大多数的裁决案委派下级官员裁处。由于公众指责这些官员屈从他们的首长,纯粹是行政机关的工具,为此,1946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各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支半独立的审讯官队伍,这些审讯官由行政机关从具有律师资格且经文官管理委员会确认合格的人员中挑选。除非有文官管理委员会规定和确认的正当理由并经审讯,不得处分和罢免审讯官。审讯官的工资由文官管理委员会确定,不受行政机关建议和行政级别的影响。1972年,文官管理员会在一项规章中,将“审讯官”改称“行政法官”。到1974年底,在23个联邦行政机构中已有804名行政法官。1978年,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修正案时,正式将“审讯官”改成“行政法官”,在行政裁决案中,行政法官有权作出初审裁决,当事人如不上诉,初审裁决即成为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政机关有权在特定案件中要求,或通过规章规定,把审核无误的案卷交由它裁决,此时行政法官便只有裁决建议权。但是,事实上,几乎在所有的行政机关中,初审裁决权都授予行政法官,由他们作出初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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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5:19